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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2016-03-11 [行业资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下午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其他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刚刚表决通过的种子法和授权决定,邀请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业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建立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有记者提问,新种子法是如何体现简政放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介绍: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它们搞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的规定,原来是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批准同意,这次改成备案;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里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

  “这次修改主要是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岳仲明说,“同时,由于品种登记制度在我们国家缺乏实践经验,一开始起步考虑到登记范围不要过宽、登记门槛也不要过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复杂,要防止搞变相的审定,我们主张建立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新种子法规定主管部门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这样既有利于品种尽快上市推广,满足市场需求,也有利于主管部门重点投入到种子事中、事后的监管上。”

  高度重视种业创新,规范植物新品种保护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介绍,新种子法的修改高度重视种业创新问题,特别是第十二条增加规定,“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介绍,种子法新设“新品种保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眼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时有发生。岳仲明介绍,新种子法高度重视对农民合法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修改完善了执法机制,规定对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为了便利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三是加大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实行违法犯罪人员的行业禁入制度。  (节选自人民日报11月5日第4版)